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4年度,14號
TCDV,104,醫,14,20160504,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祥泰
法定代理人 陳富雄
      姜瀅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祥泰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佳緯、佛教慈濟醫
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7,95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