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62號
TCDV,104,訴,562,2016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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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桓模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光爍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乃吉興
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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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