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 告 陳潘藟
訴訟代理人 陳思如
陳貞君
被 告 江張伴(即江榮三之承受訴訟人)
江明修(即江榮三之承受訴訟人)
江玲如(即江榮三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開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玲朱(即江榮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曾李順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江榮三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4 年10月15日 死亡,被告江玲朱、江張伴、江明修、江玲如為江榮三之繼 承人,有江榮三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原告於 104 年11月11日具狀聲請由被告江玲朱、江張伴、江明修、 江玲如承受訴訟,並經本院於104 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等續 行本件訴訟,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嗣於104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0 萬元 。核其變更之聲明,因請求之基礎事實與起訴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合於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江榮三於102 年10月16日,將其所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橫向停放於位於臺中市○○區 ○○路○段0 ○0 號自宅門前,違規停車,導致汽車後端佔
據機車專用道,被告曾李順英斯時乘坐於上開自用小客車後 座,且未關閉該車右後門,適原告之女陳右佳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昌平路由崇德六路往崇德 二路方向行駛,於同日5 時53分許經過上址時,因該路段為 大拐彎,昌平路二段3 之5 號前方與臺中市北屯區崇德三路 交岔路口並設置有電線桿及廣告旗擋住視線,加上事故發生 當時,日光尚未完全照耀,皆影響陳右佳之視線,致陳右佳 閃避不及,直接撞擊上開自用小客車,而人車倒地,經送往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於同日7 時55分許,因氣血胸 、胸部挫傷不治死亡。員警事後繪製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未將上開路段為大拐彎之情清楚描繪,且現場照片之拍攝 時間亦為日光完全照耀後,又僅拍攝車輛,並未拍攝到陳右 佳倒地位置,造成現場狀況對陳右佳非常不利。而本件交通 事故雖經送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交通鑑定, 然鑑定過程均未詢問陳右佳之家屬,僅聽信被告一方之陳述 ,並參考前述各項不正確之資料,而為江榮三無過失之鑑定 結果,應不可採。且本件交通事故發生路段鄰近商家所設置 之監視器畫面,該畫面中有出現1 頂安全帽滾了3 圈半,隨 後出現1 男1 女,神情慌張,其等與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隨 即出現現場,顯見事故現場已遭破壞。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 ,係因江榮三及被告曾李順英有上開過失,而致陳右佳死亡 ,原告為陳右佳之母,無法接受陳右佳死亡之悲痛,其身分 法益受有嚴重侵害,受有扶養費用8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 元之損失,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等連 帶賠償損失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0 萬元。二、被告均以:江榮三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業經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為交通鑑定而為同一認定, 被告曾李順英當時只是坐在車後座,亦無過失,陳右佳不知 為何自行騎乘機車撞上江榮三停於路邊之自用小客車,不能 因而即認江榮三、被告曾李順英有過失,且此部分之刑事案 件,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顯見 江榮三、被告曾李順英確無過失等語置辯。並均聲明:駁回 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上開主張其為陳右佳之母。江榮三於102 年10月16日 ,將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橫向停 放於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 ○0 號自宅門前,被 告曾李順英則乘坐於上開自用小客車後座,適陳右佳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經過上址時撞擊上開 車輛,經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於同日7 時55分
許,因氣血胸、胸部挫傷死亡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 驗屍體證明書、陳右佳除戶謄本、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本院卷第17頁 至第26頁)為證,且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 。
(二)原告主張:因江榮三違規停車,被告曾李順英未關閉汽車 車門等過失行為,致陳右佳撞擊汽車而死亡等語,為被告 等所否認,並辯稱:其等對於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並無 肇事因素等語。經查:
1、本件江榮三所停放之車輛,雖係橫向停放於自宅門前,然 其自宅前之昌平路為雙向二車道,並繪有機車優先道,江 榮三之車輛係停放於機車優先道之外側路旁,陳右佳騎乘 機車沿昌平路二段往崇德2 路方向前進,不行駛於機車優 先道上,反靠右行駛於機車優先道旁之道路,而撞擊停放 於路旁之江榮三汽車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本院 卷第26頁)在卷可參。則江榮三所停放之車輛,並未阻擋 機車優先道,且係停放於路旁,陳右佳騎乘機車前進,卻 未行駛於機車優先道上,反騎乘於機車優先道外之道路。 參以現場照片(本院卷第25頁),事發現場亦無其他狀況 阻撓陳右佳之前進。且事發當日天氣晴,事發時間為7 時 55分許,日光已出,陳右佳應無視線不清之可能,卻眼見 前方有江榮三停放之車輛,仍直行撞擊,而生本件交通事 故。則陳右佳之駕駛行為,顯為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原因 。難認江榮三、被告曾李順英對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有何 過失。
2、再本件交通事故經送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肇事原因,鑑定意見為:「陳右佳駕駛重機車,不明原因 由快車道往右偏向撞及路邊橫向停車,為肇事原因;江榮 三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未依道路順向停車違反規 定)。」。嗣再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 會鑑定肇事原因,亦認:「本案肇事係因陳(按即陳右佳 )車不明原因往右偏行,撞及路邊橫停之江(按即江榮三 )車,與曾李順英肇事當時是否打開江車車門並無相當因 果關係」,有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市○○00 00000 號之鑑定意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覆議會103 年1 月28日室覆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 卷第20頁至第23頁、第47頁)附卷可佐。亦均認江榮三、 被告曾李順英對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與本院
前開認定相符。
3、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三)原告雖主張本件交通事故現場沿線路段為大拐彎,加上路 口有電線桿、廣告旗及日光等因素,影響陳右佳視線,然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並未呈現上情,而臺中市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鑑定過程未曾詢問陳右佳之家屬, 僅聽信被告一方之陳述,並參考前開不正確資料,其所為 之鑑定結果不可採云云。惟查:
1、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交通鑑定過程中依憑之路口監視 器畫面所示,陳右佳之行車方向係沿昌平路二段往崇德二 路方向前進。再參以原告所提出之網路地圖(本院卷第36 頁),昌平路二段5-6 號至同段3 號之路段,道路雖有向 右彎曲,但彎曲角度不大,且前後距離至少有2 個巷口, 不論該轉彎路口是否有原告所稱之電線桿、廣告旗阻擋陳 右佳視線,均與陳右佳在2 個巷口後發生交通事故無關。 再本件事發當時是否因日光斜射,導致陳右佳視線不清, 僅為原告自身臆測,並無相關舉證,亦無可採。則原告以 上開事由,認員警繪製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或現場照片 之內容不正確,要求翻異鑑定結果,即無可採。 2、再者,本件交通鑑定之意見書,佐證資料包含:⑴筆錄、 現場圖繪示、照片、路口監視器。⑵江榮三0000000 警詢 、魏以昕(②陳右佳家屬)0000000 警詢、被告曾李順英 (①車附載人)0000000 警詢、吳嘉祥(處理員警)0000 000 檢訊筆錄。⑶路口監視器。⑷遠傳門市監視器乙節, 有該鑑定意見書(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在卷足憑。顯 係綜合卷內所有資料而為之鑑定意見,非如原告所述僅憑 被告片面之詞而為認定。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應不可採。(四)原告另主張:檢察官於偵查中曾播放事故現場鄰近商家之 監視器光碟,該畫面內容呈現1 頂安全帽滾了3 圈半後, 出現1 男1 女的身影,神情慌張,懷疑事故現場遭到破壞 等語。惟查:
1、經本院105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播放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0994 號案件於104 年9 月22 日上午11時20分之偵訊光碟,勘驗結果為: 陳思如:我們只想要看到這個錄影帶當時出車禍的情況。 檢:…沒有直接拍到,因為他那個不是十字路口,他是馬 路。有看到嗎?
陳思如:有,現在開始了
陳思如:看不到當時撞擊的那個
陳貞君:這根本沒辦法看到當時撞擊的情形啊!
陳思如:監視器畫面,這邊有人去動耶!這邊有人站著去 動耶!剛剛有出現畫面,這邊有人去動耶!一個 女的
陳貞君:從頭到尾根本都沒有看到撞擊的情形
陳思如:這個位子應該沒錯,帽子掉了,可是怎麼會有一 個女士。怎麼會有一個女士沒有那個就靠近那個 車禍當時的位置。因為帽子從這邊滾嘛,怎麼會 馬上就有人出現站在,跟我一樣穿六分褲的,紅 色褲子的女士
檢:我看一下,倒回去
陳思如:那應該是叫警察,如果當時沒有叫警察就亂動, 那現場就有被破壞過了
陳貞君:你現在這個應該是屬於遠傳店面的錄影帶呀! 檢:你剛說誰去動什麼東西?我沒有看到
陳思如:有有有,她帽子一掉,滾過來之後,有一個穿六 七分褲的女的
檢:這個嗎?
陳思如:不是咧,就在白線這個,這個機車道這裡,有出 現阿,我剛剛有看阿!那個帽子滾下來之後沒多 久就一個女的,身高跟,穿的褲子紅色的,六七 分褲,然後再一個男的跑出來。為什麼他們那麼 早就來出現在現場
檢:那你到底告哪一位阿?告他們嗎?
陳思如:不是,我只想看到說怎麼去撞到當時的那個情形 有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第173 頁至第174 頁)在卷可參 。是原告訴訟代理人於刑事案件偵查中有到庭觀看路口監 視器畫面無誤,且該監視器畫面內容,應確為其等所稱有 出現一男一女。
2、又原告訴訟代理人於偵查中既稱:「這應該是屬於遠傳店 面的錄影帶」,則本院於105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播放遠傳電信門市前監視器畫面光碟,勘驗結果為: 「⑴約於畫面時間05:50:55陳右佳機車出現於畫面中, 行駛在機車優先道白線後方略為偏右。⑵約於畫面時間05 :50:56陳右佳機車繼續往前行駛,往白線右方斜過去, 後消失於畫面中。⑶約於畫面時間05:50:58畫面左下角 有黑色安全帽飛出疑似撞擊,之後黑色安全帽掉落在遠傳 電信門市店門前。」,亦非原告所要求之上開監視器畫面 內容。
3、經本院遍尋該偵查案卷,並當庭一一勘驗該卷內所附光碟 ,均未見有原告所稱上開內容之監視器光碟。
4、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偵查中觀看路口監視器光碟時,已 明確供稱:『看不到當時撞擊的那個』、『這根本沒辦法 看到當時撞擊的情形啊』、『從頭到尾根本都沒有看到撞 擊的情形』、『我們就是說我們要看錄影帶,但在這邊就 是看不到』、『我們只能回去跟我媽說就看不到嘛。』。 可見其等於偵查中雖有觀看過路口監視器光碟,且畫面內 容確有一男一女出現,但並未拍攝到本件事發過程。則徒 以該光碟內容,尚無從認定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當時經過, 或該一男一女只是上前單純關心或有破壞現場。 5、是原告所稱之監視器光碟雖未尋獲而無法當庭勘驗,但該 光碟內容與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認定並無關連,自不能以 該光碟內容無從勘驗,而認江榮三、被告曾李順英就本件 交通事故有過失。
(五)從而,原告既無從舉證江榮三、被告曾李順英對本件交通 事故之發生有何過失之情,原告請求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 扶養費用8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之損失,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人連 帶給付如其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無據,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 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