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美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南國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61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金額
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