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 告 簡名爵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複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訴訟代理人 白耿維原 告 簡錦益 簡森彬 簡民昂 簡民弦 簡思嫺 王中立 王中行 王中全 王中言 陳再榮 邵劉夏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進安 劉佳田律師被 告 洪炳宗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複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被 告 洪庚隆(兼被告洪陳阿美之承受訴訟人) 洪嘉盈(兼被告洪陳阿美之承受訴訟人) 洪翊瑄 洪榮木 洪鎮安 陳洪桃 洪阿玉 陳洪美雲 洪秀滿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8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等人應提出一致之訴之聲明;被告等人應親自到庭,由本院依職權訊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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