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37號
TCDV,104,訴,1137,2016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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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簡名爵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耿維
原   告 簡錦益
      簡森彬
      簡民昂
      簡民弦
      簡思嫺
      王中立
      王中行
      王中全
      王中言
      陳再榮
      邵劉夏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安
      劉佳田律師
被   告 洪炳宗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   告 洪庚隆(兼被告洪陳阿美之承受訴訟人)
      洪嘉盈(兼被告洪陳阿美之承受訴訟人)
      洪翊瑄
      洪榮木
      洪鎮安
      陳洪桃
      洪阿玉
      陳洪美雲
      洪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8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等人應提出一致之訴之聲明;被告等人應親自到庭,由本院依職權訊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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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