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46號
TCDV,104,勞訴,46,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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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6號
原   告 林敬喻
被   告 張坤翰時尚通訊行冠品通訊行冠宏通訊行
      冠品通訊行
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1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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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