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6號原 告 林敬喻被 告 張坤翰即時尚通訊行、冠品通訊行、冠宏通訊行、 冠品通訊行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1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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