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23號
TCDV,103,訴,3123,2016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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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23號
上 訴 人 林德海
被 上訴人 林煥隆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71,600元,應徵裁判費19,023元,上訴
人僅繳納16,499元,尚不足2,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2,5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之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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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