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36號
TCDM,105,訴,236,2016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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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嘉明
      謝雅菁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1659、1660、1661、512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1
9、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嘉明謝雅菁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謝嘉明謝雅菁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 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 ,於民國105年3月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規定,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於105年6月2日屆滿,經本院訊問 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5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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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