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391號
TCDM,105,聲,2391,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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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秦漢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漢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漢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秦漢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2、4為不得 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為得易科 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 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 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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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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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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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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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06.10 │104.06.11 │104.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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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及案│104年度毒偵字第1799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799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3625號 │
│號 │ │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02.18 │105.02.18 │105.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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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1號 │
│決├────┼───────────┼───────────┼───────────┤
│ │判決確定│105.03.14 │105.03.14 │105.04.25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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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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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5040號 │105年度執字第5040號 │105年度執字第6555號 │
│ │(編號1-2定有期徒刑1年│(編號1-2定有期徒刑1年│ │
│ │6月) │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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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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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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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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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08.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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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年度及案│104年度毒偵字第3625號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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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1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5.03.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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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01號 │ │ │
│決├────┼───────────┼───────────┼───────────┤
│ │判決確定│105.04.25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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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 │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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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5年度執字第655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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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