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062號
TCDM,105,聲,2062,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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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銚翰
      羅凱文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
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銚翰羅凱文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323、3960號 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確定,至105 年4 月 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04 年保管字第 1266號扣押物品清單)等語。
二、查,被告許銚翰羅凱文因共同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 之普通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 度偵字第1323、396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均為 2 年,於103 年4 月14日確定,至105 年4 月13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含主機2 臺、螢幕 4 臺)2 臺、隨身碟2 支、隨身硬碟1 個及筆記本1 本,均 係被告羅凱文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羅凱文於 警詢時陳明在卷(見中市警一分偵字第40545 號卷第4 頁) ,且有簽賭網站畫面資料4 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 2 張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4 年度保管字第1266號 扣押物品清單1 紙在卷可佐(見中市警一分偵字第40545 號 卷第29至30頁、第17至20頁、第31頁、103 年度緩字第2589 號卷第14頁),按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本 院裁定將上揭扣案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均應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數量 │
├──┼───────┤
│1 │電腦螢幕4台 │
├──┼───────┤
│2 │電腦主機2台 │
├──┼───────┤
│3 │隨身碟2支 │
├──┼───────┤
│4 │隨身硬碟1個 │
├──┼───────┤
│5 │筆記本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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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