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21號
TCDM,105,聲,1321,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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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8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峯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金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 中如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 第1131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暨受刑 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四、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此見解於受刑人就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處分之罪聲請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亦有適用。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5 號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 至3 及6 至8 號所示不得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本件自無庸為任何關於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陳金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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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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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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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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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 年2 月3 日 │102 年3 月17日 │104 年1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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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721 號 │撤緩毒偵字第80號│毒偵字第7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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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61│104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訴字第68│
│實│ │7 號 │922 號 │2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 年9 月30日 │104 年10月1 日 │104 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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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61│104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訴字第68│
│決│ │7 號 │922 號 │2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 年10月19日 │104 年10月26日 │104 年12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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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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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 │執緝字第194 號(│執緝字第195 號(│執字第475 號(已│
│ │已發監執行) │已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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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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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通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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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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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 年1 月9 日 │104 年6 月2 日 │104 年5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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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720 號 │偵字第15010 號 │毒偵字第2292、22│
│ │ │ │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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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68│104 年度中交簡字│104 年度審訴字第│
│實│ │2號 │第2664號 │113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 年10月26日 │104 年10月12日 │104 年10月15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68│104 年度中交簡字│104 年度審訴字第│
│決│ │2 號 │第2664號 │113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 年12月4 日 │104 年11月23日 │104 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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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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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476 號(已│執緝字第197 號(│執緝字第196 號(│
│ │發監執行) │已發監執行) │已發監執行,編號│
│ │ │ │6至8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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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6 月22日或│104 年6 月22日或│
│ │23日 │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2292、22│毒偵字第2292、22│
│ │93號 │93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
│實│ │1131號 │113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 年10月15日 │104 年10月15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
│決│ │1131號 │113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 年11月27日 │104 年11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 │執緝字第196 號(│執緝字第196 號(│
│ │已發監執行,編號│已發監執行,編號│
│ │6至8已定應執行有│6至8已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6月) │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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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