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719號
KSDV,89,重訴,719,200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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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阮世賢律師
  被   告  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湖內鄉○○路三十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陳伸夫  住台北市○○區○○街二八四巷二二弄一二六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黃永川  住
  被   告  新瑞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新興區○○○路一一七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王朝池  住
  被   告  丙○○  住
  被   告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六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珮娟  住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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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瑞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