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阮世賢律師 被 告 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湖內鄉○○路三十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陳伸夫 住台北市○○區○○街二八四巷二二弄一二六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黃永川 住 被 告 新瑞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新興區○○○路一一七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王朝池 住 被 告 丙○○ 住 被 告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六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珮娟 住 被 告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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