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端
上列受刑人因本院105年度撤緩字第46號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
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與理由欄內,關於「黃國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國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與理由欄內,關於受刑 人之姓名載為「黃國瑞」,顯係「黃國端」之誤載,依前開 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