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行搜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急搜字,105年度,14號
TCDM,105,急搜,14,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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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急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受搜索人  廖晋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搜索人涉嫌賭博案件,於執行逕行搜索後陳報本
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行搜索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二、因追躡 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三、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 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 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 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前2 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 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 於執行後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 應准許者,應於5 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105 年5 月 17日接獲情資,指稱有一流動賭場隱藏於該分局轄區內之 臺中市○○區○○路000 號2 樓,經派員於同日15時至上 址附近探查,發現該址為一透天厝,該址一樓店面內有一 道白鐵門通往2 樓,經於現場附近埋伏,發現有陸續10人 以上徒步進入該址店面一樓,與一名身材肥胖著綠色上衣 男子交談(事後查緝得知該名男子為通緝犯余利昌,係負 責賭場把風)後,由該綠色上衣男子引導從旁邊之白鐵門 進入,經觀察2 小時,發現人員只進不出,極為可疑,陸 續喬裝路人徒步至該址旁巷弄探查,發現該址門口裝設有 多支監視器,且隱約聽到該址2 樓傳來賭客下注之吆喝聲 ,確定該址2 樓為職業賭場無誤,由於職業賭場具流動性 且時間不定,如聲請搜索票查緝已緩不濟急,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3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105 年5 月17日17時 10分針對上址2 樓實施逕行搜索,當場查獲受搜索人廖晋 瑩涉嫌僱用傅傳國余利昌等人經營天九牌賭場,另查獲 賭客黃約伯等20人,共計24人,現場查扣天九牌、骰子、 監視器主機、鏡頭及螢幕、現場賭客賭資、抽頭金等物等 情,有105 年5 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現場照 片、扣案物照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二)由上開查獲經過可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 員警係因接獲情資指稱上址2 樓有流動賭場,經派員至上 址附近查探,且持續觀察2 小時,並陸續喬裝路人徒步至 該址旁巷弄探查,發現該址門口裝設有多支監視器,且隱 約聽到該址2 樓傳來賭客下注之吆喝聲,確定該址2 樓為 職業賭場後,考量該職業賭場具流動性,且時間不定,如 聲請搜索票查緝,恐緩不濟急,認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 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實施逕行搜索。足認員警係因發現實施搜索 地點現正有人從事犯罪行為,為能順利追躡該現行犯並查 扣犯罪證據,免因時間之延誤而湮滅罪證,因而為緊急搜 索,且確實扣得上開賭博器具及賭資等物,以免犯罪案件 危害社會治安。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已按規定於 本件逕行搜索後3 日內之105 年5 月18日陳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此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105 年5 月18日中市○○○○○○0000000000號函 之本院收文戳章足憑。是本件逕行搜索之程序並無何違誤 ,自應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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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