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嘉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045、
29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楊嘉玲業於民國105年4月29日23時08分於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戒護住院中死亡,並於同年4月30日15時 許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家屬及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女子監獄人員進行遺體相驗,相驗結果死亡原因為心 肺功能衰竭及惡性腫瘤併移轉合併症,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 中女子監獄105年5月9日中女監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相字第0946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 本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思股
104年度偵字第26045號
104年度偵字第29037號
105年度偵字第37號
被 告 楊嘉玲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
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嘉玲前有多次詐欺、竊盜、偽造文書等前科,詎仍不知悔 改,於民國103年11月22日,在尋夢園網站6K網路聊天室, 以「夢幻泰迪熊」為暱稱結識網友鍾志偉,嗣即利用網路通 訊軟體LINE,以暱稱「Candy Cheng」、登入姓名「鄭凱琳 」,與鍾志偉聯繫,期間並對鍾志偉偽稱其係匯豐銀行臺灣 區總裁夫人特助,擁有臺灣大學金融經濟研究所、企業管理 研究所雙學位云云,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 12月2日上午10時許,以LINE聯繫鍾志偉後詐稱其阿姨病危 急需現金,欲向鍾志偉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將於 103年12月4日歸還云云,鍾志偉雖予婉拒,惟楊嘉玲多次向 鍾志偉央求,並不實告知阿姨命在旦夕云云,致鍾志偉不疑 有他,於103年12月3日上午2時51分許,在臺南市新市區○ ○○路00號統一超商店,利用店內設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自動櫃員機,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轉帳5000元予楊嘉玲指 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戶名楊嘉玲、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內,嗣因楊嘉玲遲未依約歸還,鍾志偉始知受騙 。
二、楊嘉玲於104年7月20日借住在友人謝怡婷居處時,向謝怡婷 偽稱其在萬安生命禮儀公司擔任管理階層,將介紹工作予謝 怡婷云云,謝怡婷因而於隔日即104年7月21日上午隨同前往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重症醫療大樓地下2樓,詎楊嘉玲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該重症 醫療大樓地下2樓,對謝怡婷詐稱需將公司簡介等資料輸入 電腦云云,而向謝怡婷詐取其所有之華碩牌筆記型電腦1部 (價值約3萬元)後攜之離去,並於同日至臺中市第一廣場 ,將之以3000元轉賣予不知情之不詳店家,嗣因謝怡婷久候 後向萬安生命禮儀公司詢問,始得知楊嘉玲並未在該公司任 職,因而知悉受騙。
三、楊嘉玲前假以王思維為名於網路上認識羅國豪後,與之交往 為男女朋友,並於104年7月底與羅國豪同居後,向羅國豪謊 稱患有癌症、懷有身孕云云,因而得悉羅國豪之弟羅子翔為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經理,對外販售健康營養食品 ,楊嘉玲明知其斯時無業,無購買健康營養食品之真意,亦 無資力繳付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羅子翔偽稱
其家中親戚在臺北市信義區擁有房產,家中很有錢云云,於 104年8月4日向羅子翔虛偽訂購「995生技營養品PKL」1箱、 「樟芝益」1箱、「百克斯膠囊」3罐及「清明亮」1罐(共 計價值1萬8396元),致羅子翔陷於錯誤,於當日如數交付 予楊嘉玲,貨款則同意待楊嘉玲之親戚匯款支付,嗣楊嘉玲 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9月3日再次向羅子翔虛 偽訂購「995生技營養品PKL」5箱、「樟芝益」5箱、「餐包 」8盒、「迪康」8盒、「力盛」8盒、「康貝兒」8盒及「衛 傑膠囊」8罐等物(共計價值11萬8608元),惟因羅子翔鑑 於楊嘉玲前款未付而有所猶豫,楊嘉玲乃向羅子翔詐稱相關 貨款業已交付羅國豪轉交,並於同日向不知情之羅國豪借用 手機,再以羅國豪名義,利用網路通訊軟體LINE向羅子翔詐 稱:「你大嫂有拿錢給我,我明天拿給你。」等語,羅子翔 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羅 國豪住所,將楊嘉玲所新訂購之上開商品交付予楊嘉玲。嗣 因羅子翔再次詢問羅國豪,得知楊嘉玲實未支付任何款項, 始知受騙,因而報警查獲,並先後在羅國豪上開住處及位於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居處,扣得「995生技營 養品PKL」5箱、「樟芝益」5箱、「餐包」8盒、「迪康」8 盒、「力盛」8盒、「康貝兒」8盒及「衛傑膠囊」8罐等物 及「995生技營養品PKL」9包、「樟芝益」13包、「百克斯 膠囊」2罐及「清明亮」1罐等物(均業已發還羅子翔)。四、案經謝依婷、羅子翔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太 平分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嘉玲於本署偵查中坦認不諱,核 與被害人鍾志偉於警詢之供述、告訴人謝依婷、羅子翔、證 人羅國豪分別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指訴、證述大致相符, 復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3年12月25日國世太平字 第0000000000號函附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印鑑卡、申設帳 戶時提供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書、被害人鍾志偉 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被告與鍾志偉間 LINE訊息擷取照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重症醫療大樓地 下2樓監視錄影擷取照片2張、現場照片2張、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 押物品收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104年8月4日統一發票、104年9月3日統一 發票、告訴人羅子翔分別與被告、證人羅國豪之對話訊息擷 取照片、現場照片3張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所涉上開4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羅 秀 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 賢 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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