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647號
TCDM,105,審易,647,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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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249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韋宏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4 年7 月19日上午10時52分至同日上午11時5 分間之某時許, 先在不詳地點,以布遮蓋其所使用、其母吳淑滿所有之牌照 號碼888-NSZ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牌,以防遭檢警查緝,再 騎乘前揭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以預 先備妥內裝有紅色油漆之紅色水桶1 個,朝告訴人楊淑娥所 擺放在該處之台灣房屋臨時銷售點丟擲,致紅色油漆潑灑在 告訴人楊淑娥所管領之台灣房屋羅馬旗1 組、桌子、三角板 各1 個及所有之包包、鞋子、褲子上而損壞,使該等物品因 沾染到紅色油漆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楊淑娥。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 之毀損器物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5 年4 月14日向本院撤回告訴,有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份在卷為憑,揆諸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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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