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5年度,38號
TCDM,105,交易,38,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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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美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298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余美滿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 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蔡依凌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 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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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