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宏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2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宏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無。
㈡證據欄:應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 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05年度速偵字第 2307號卷第12、20至21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 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 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竟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 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輕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高職畢 業之教育程度,以工為業,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並 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105年 度速偵字第2307號卷第10頁,本院卷第3頁);又被告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其於酒後騎車因未依 規定打方向燈且改裝車尾燈而為警攔檢,發現其渾身酒味而 查獲,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 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部 分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2307號
被 告 何宏能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宏能自民國105年4月28日晚上10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上 11時許止,在臺中市西屯區漢城四街與華美西街之某海產店 內,飲用啤酒,飲畢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226號普通輕 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11時25分許,行經西屯區漢成五 街7號前時,因未依規定打方向燈且改裝車尾燈,為警攔查 ,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何宏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 日晚上11時4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5 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宏能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旻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冠龍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