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7號
PHDV,105,補,27,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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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陳阿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張陳阿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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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