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暉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禮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秀靜
大昕工程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李美來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馬公簡易庭中華民國105
年3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被上
訴人陳秀靜背信等案件,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上訴人僅
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即失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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