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96號
TYDA,104,簡,96,2016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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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6號
原   告 郭士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代 表 人 許錫榮
訴訟代理人 陳奇諺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代 表 人 趙成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及八德分局
間加班費事件,對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一0四年度
簡字第九六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
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
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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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