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65號
TYDV,105,除,165,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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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昶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銘
訴訟代理人 黃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5 月1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度 司催字第4 號卷宗、105 年1 月11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 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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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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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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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104年10月10日 │33,968元 │BG九二七四00│昶銀│
│1 │司黃玉玲 │行 │ │ │五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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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