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麥玲
代 理 人 張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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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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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音國際有限公司│土地銀行石│104 年12│ 42,679元 │BCB0933580│
│劉荣華 │門分行 │月5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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