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31號
TYDV,105,除,131,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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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弘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城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6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6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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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 年度除字第1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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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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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弘鼎國際資源有限公│日盛銀行中壢分行 │104年12月9日 │1,000,000元 │CC七一八五八一四│ │
│1 │司張城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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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