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5年度,82號
TYDV,105,親,82,2016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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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82號
原   告 朱秀月
被   告 游登掌
      游鴻德
      游樹南
      游聰明
      游天養
      游天祿
      游俊雄
      游麗美
      游麗真
      吳游碧花
      游金蘭
      游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得準 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3 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裁定通 知命原告應於3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依法駁回其訴 ,該裁定通知已於同年5 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上開 裁定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 開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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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