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43號
TYDV,105,補,243,201605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蔣嘉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彥盈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3 款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
  之聲明)為何?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多少元?致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