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42號
TYDV,105,補,242,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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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陳台安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937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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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