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24號
TYDV,105,補,224,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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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葉治華
      柯育涵
被   告 曾兆錟
      曾兆祥
      曾兆鴻
      曾兆權
      曾吳素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490
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518
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面積26.12 平方公尺=222,490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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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