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9號
TYDV,105,補,209,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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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林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信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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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信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