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黃許鳳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智富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兩造間就系
爭560 地號土地所簽訂之買賣契約之買賣總價款為核定之依據,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