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5年度,5號
TYDV,105,破,5,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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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久雄
相 對 人 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二、聲請人列自己為「債務人」,但又表明聲請對偉群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宣告破產,所提債務清冊,部分債務人為偉群交通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債務人為自己,究竟是請求對何人宣告 破產,猶有未明;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 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如 附件所示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 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附件:
一、聲請人是否應更正為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久雄應改列 為法定代理人?(如此即無相對人可言)
二、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財產) 價值為何?
破產財團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⑥如有投資,應說明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四、債權人清冊(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應剔除 林久雄個人積欠之債務。
五、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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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