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政聲
代 理 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
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二、自103 年4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 年4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並提出鄰近不動產
實價登錄或房仲交易價值參考資料以釋明聲請人名下房屋之
市場交易價值大約為何?如業經執行法院鑑價完畢,請提出
鑑價報告。
五、請提出交通費、水電費、電話費、膳食費、日用品費等必要
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六、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里○○路000 號」房屋
係何人所有?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
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七、依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所提出之還款計畫書,聲請人自陳
願每月還款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部分共6,000 元,另每月就
債權人陳安明、劉萬堂、劉萬德部分還款共15,000元,則依
聲請人所述,每月還款金額似可達21,000元,參酌最大債權
銀行於前置調解程序係提出分120 期零利率、每月清償3,40
7 元之協商方案,請釋明聲請人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所提
出之前置調解條件原因為何?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為
何?還款來源為何?
八、聲請人稱其債權人中有非屬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之陳安明、
劉萬堂、劉萬德等三人,請說明借款之原因、時間、約定之
利息及聲請人清償之情形。並佐以相關契約書、借據、還款
記錄等文件為證,如未提出,則不予列計。又聲請人於前置
調解程序稱「已與陳安明、劉萬堂私下協商完畢」,究指何
意?是否意指不將上述三人之債權納入更生程序?抑或為其
他意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