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余莉雯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2 樓」房屋
係何人所有?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
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中並未提及其資產中有汽車,為何需承租汽車停車位使用?
每月15,000元之房租在桃園市楊梅區之行情是否過高?又聲
請人既係向他人租屋居住,為何除房租支出外,會另有房屋
稅及房屋保險費之開銷?並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中所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提
出鄰近土地實價登錄或房仲交易價值參考資料以釋明聲請人
名下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大約為何?
三、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中提及有3 個孩子要養,請說明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是否要列入每月必要支出的範圍(因聲請人自
行提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並未列入)?金額為何?如
欲列入必要支出的範圍,聲請人與前配偶係如何分攤該等扶
養費?請提出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2 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釋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
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四、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 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釋明將來還款來源
為何?又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稱剛被公司解僱,請提出離職
證明書並說明目前工作收入狀況(含薪資單)。
五、自102 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請提出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汽油費、膳食費、管理費、保
險費、房屋保險費、房屋稅、機車保養費、日用品費、醫療
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八、聲請人於前置協商程序時稱其於102 年以前為萬霖環境有限
公司之負責人,請陳報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4
年12月2 日)回溯5 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營利人
營業稅額申請書及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聲請人又
稱該公司已轉給別人了,請說明因轉讓所獲得之收益為何?
九、釋明聲請人無法負擔最大債權人所提出之前置調解條件原因
為何?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為何?還款來源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