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
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二、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巷○○號4 樓」
房屋係何人所有?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
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如為配偶所有,亦與配偶共同居
住,為何需支付高達每月1 萬元之房屋使用費?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 年5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釋明將來每月還款
金額預計為何?將來還款來源為何?
四、釋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
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聲請人及其配偶
係如何分攤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聲請人之配偶之工作情形?
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02 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