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5年度,20號
TYDV,105,家救,20,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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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溪松
代 理 人 袁曉君 律師
相 對 人 葉采縈
兼法定代理 葉桂香
人           1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即本院105 年度 親字第32號)無力支出聲請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桃園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以為釋明,且 核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 諸上揭法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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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