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229號
TYDV,105,司聲,229,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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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迪特曼茲Dieter Manz)
相 對 人 睿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一四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 年度全字第195 號假處 分裁定,提供新臺幣2,624,950 元擔保金,以本院103 年度 存字第14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 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同意書正本等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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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