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762號
聲 明 人 邱懿歆
聲 明 人 邱懿航
被 繼承人 邱賴玉英(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邱華源聲明拋棄繼承部分
,另經本院准予備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邱懿歆、邱懿航為被繼承人邱賴玉英 之孫子,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死亡,聲明人 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除戶謄本、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 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邱懿歆、邱懿航為被繼承人邱賴玉英之孫子, 被繼承人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死亡,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親等近者,除被繼承人之女邱瓊慧於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 195 號聲明拋棄繼承,及被繼承人之子邱華源同為本案聲明 拋棄繼承,均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親等近者尚有 其子女邱華潮、邱華欽、邱華隆,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司繼字第195 號卷核閱無訛,是以,依 上列規定,顯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 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既為被繼承人之次親等直系 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甚明。聲明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 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