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055號
TYDV,105,司票,4055,2016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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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05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蘭英即弘鑫工程行謝俊弘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請求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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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