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901號
聲 請 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順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表明提示日(記載到期日之本票,應於到期日當日或之後提
示)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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