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147號
KSDV,89,訴,3147,200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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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七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邱勇光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 年度補字第二一五九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百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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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