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417號
TYDV,105,司票,3417,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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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1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文玲洪淵琛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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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