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73號
TYDV,105,司拍,273,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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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王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秋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陳秋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
   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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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