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96號
TYDV,105,司拍,196,2016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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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蘇芳誼
非訟代理人 陳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秀如陳文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4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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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