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270號
TYDV,105,司催,270,2016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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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為「6908561 」或
  「AI6908561 」。如有誤繕,請更正之,並提出記載正確票
  據號碼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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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