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聲 請 人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明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為「6908561 」或 「AI6908561 」。如有誤繕,請更正之,並提出記載正確票 據號碼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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