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
債 權 人 江游秀香
債 務 人 黃梁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梁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
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請求關於債權人向債務人黃澤茹請求票號CH693694號、
CH693695號及CH693696號本票票款,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103 萬元部分,業經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澤茹於本院105 年度
訴字第376 號清償債務事件中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依民事
訴訟法第380 條第1 項規定,該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故依前開規定,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