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855號
TYDV,105,司促,9855,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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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
債 權 人 林洲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建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若無約定,請改以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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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