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盧新富(即盧耀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承傳(即盧耀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劉霖(即盧耀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映璇(即盧耀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姿蓉(即盧耀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耀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陸萬
陸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參仟
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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