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672號
TYDV,105,司促,9672,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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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672號
債 權 人 宋宜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蘅蕙許正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
  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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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