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672號債 權 人 宋宜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蘅蕙、許正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 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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