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573號
TYDV,105,司促,9573,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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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73號
債 權 人 沈明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彭佳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 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 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 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 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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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