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567號
TYDV,105,司促,9567,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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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67號
債 權 人 卓玉玲
債 權 人 陳義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弘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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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