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67號債 權 人 卓玉玲債 權 人 陳義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弘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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